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蕭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昶威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185,300元【計算式:(100.00㎡7,000元)+4
85,300元=1,18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然原
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