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2號
ULDV,112,聲,42,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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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明潘宜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 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有刑事急用之用途 ,請准聲請人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 ,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前曾聲請交付 本院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 112年11月13日112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准予交付在案,聲請 人已於112年11月14日到院領取法庭錄音光碟完畢等情,有 上開民事裁定、本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聯單附於本院11 2年度聲字第38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卷可稽,聲請人本次再 度聲請交付同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已屬重複請求,復未 提出證據釋明再次取得該期日之法庭錄音之必要性,僅概稱 有刑事急用等語,更未敘明其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自無從准許。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交 付本院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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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