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即廖和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處理被繼承人廖和生遺產之狀況,其中就其繼承廖清輪
遺產部分是否已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為遺產分割
,應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