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裕政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依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記載,聲請人所有060-J UL機車1部,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 之現值為何?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 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 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9月18日起迄今 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 及自110年9月18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 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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