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939號
ULDV,112,司執,44939,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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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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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元
債 務 人 林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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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啓明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之信託受益權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 人之保險、股票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中國信郭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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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