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4013號
ULDV,112,司執,44013,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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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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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債 務 人 許權鵬
許偉政
楊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 ○○區○○路○段00號8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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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