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94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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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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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范瑋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中市大雅
區農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科郵局之存款
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址係設於臺中市,是以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中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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