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2593號
ULDV,112,司執,42593,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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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59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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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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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信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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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晨普企業有限公司、光 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 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大竹郵局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 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桃園市、臺北市及彰化 縣,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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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