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59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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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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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信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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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晨普企業有限公司、光
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
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大竹郵局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
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桃園市、臺北市及彰化
縣,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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