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2028號
ULDV,112,司執,42028,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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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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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曾挺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勞保、台灣集中管保 結算所等財產所得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有債務 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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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