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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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務 人 黃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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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豪(即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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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傑(即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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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倫(即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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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廷(即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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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立婷(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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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鳳(即黃威翔即黃明進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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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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