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銘忠
債 務 人 錠昌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靜宜
債 務 人 沈秉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66,650元,
及其中①4,0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4月5日起至112年11月
1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②1,166,650元部分
自112年4月5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按年息3.275%計算之
利息,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7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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