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56號
ULDV,112,司促,725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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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暉利
債 務 人 王文銓

許金宗

王金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807元,及自
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1.525%計算
之利息,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2日止,按年息1.65
%計算之利息,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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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