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93號
債 權 人 陳柏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育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育正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相對人承諾於1 11年4月30日清償本件債務,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9日收受 該通知,聲請人於112年11月20日陳報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 影本,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所載,聲請人催告 相對人於112年12月31日前清償,現既未屆清償期限,本件 聲請即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