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43號
ULDV,112,司促,6843,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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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許世煌

林美玲

一、債務人許世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327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主債務人許世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由另一債
務人林美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項目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273,327元 利息 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932%加計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年息2.932%加計20%計算 違約金 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2.932%加計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2.932%加計20%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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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