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95號
ULDV,112,司促,579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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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能啟無花果農產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能啟無花果農產行核發支付命 令,惟查無花果農產行之組織種類為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 營者吳能啟係屬一體,無花果農產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應 以該獨資經營者吳能啟為當事人,然吳能啟於民國112年4月 21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法補正事項 ,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 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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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