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李明發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威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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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 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92號判 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 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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