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4號
ULDM,112,簡,184,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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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致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
1388、138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582、583、1412、1835、4487、4984、6287、7957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己○○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用以從事詐欺 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 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1年8月17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旋在位於彰化之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己○○當 時知悉其成員已達三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成員。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 本案帳戶後,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己○○即以此方 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己○○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辛○○、乙○○、壬○○、丁○○、子○○癸○○、庚○○ 、甲○○、卯○○、丙○○、寅○○之指訴。
三、證人即被害人丑○○、馬廸生、戊○○之指述。四、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匯款及報案資料:    ㈠告訴人辛○○部分:
  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紙。
  ⒉告訴人辛○○匯款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⒊告訴人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對話紀錄及交易平臺擷圖影本13張。
  ⒋網路銀行匯款頁面擷圖2張。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 ㈡告訴人乙○○部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
  ⒉告訴人乙○○與LINE暱稱「劉詩琪」對話紀錄擷圖影本10張 。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2張。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㈢告訴人壬○○部分: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影本1張。  ⒉告訴人壬○○與LINE暱稱「曉蕾」對話紀錄擷圖10張。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
 ㈣被害人丑○○部分:
  ⒈被害人丑○○與LINE暱稱「陳韋彤」對話紀錄擷圖6張。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張。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公務電話紀錄簿1紙。 ㈤告訴人丁○○部分:
  ⒈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⒉告訴人丁○○與LINE暱稱「劉詩琪」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各1紙。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影本各1紙。
 ㈥告訴人子○○部分:
  ⒈LINE暱稱「宏利證券-陳媛媛」、「劉詩琪」個人資訊頁面 擷圖3張。
  ⒉宏利證券APP資產總值、存款明細及交易錄擷圖4張。  ⒊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影本各1紙。
㈦告訴人癸○○部分:
  ⒈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1張。
  ⒉告訴人癸○○與LINE暱稱「麥德龍臺灣區域在線客服」對話 紀錄擷圖28張。
  ⒊匯款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紙。
 ㈧告訴人庚○○部分:
  ⒈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㈨告訴人甲○○部分: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
 ㈩告訴人卯○○部分: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影本各1紙。
 被害人馬廸生部分:
  ⒈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證明聯)影本1紙。  ⒉被害人馬廸生與LINE暱稱「宏利證券-周怡君」對話紀錄擷 圖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各1紙。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告訴人丙○○部分:
  ⒈告訴人丙○○與LINE暱稱「sinopac客服」、「FPmarket客服



」、「Striv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1份。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影本各1紙。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各1份。
 被害人戊○○部分:
  ⒈被害人戊○○與LINE暱稱「易澤陽」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  ⒉宏利證券網站平臺及復華投信APP手機翻拍照片2張。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3張。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各1份。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影本各1紙。
 告訴人寅○○部分:
  ⒈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何夢婕」、LINE暱稱「Sunlight 」、「EZ客服」個人資訊及EZ平臺頁面翻拍照片1份。  ⒉告訴人寅○○與LINE暱稱「Sunlight」、「EZ客服」對話紀 錄擷圖及翻拍照片1份。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影本各1紙。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各1份。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 112248394231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 細影本1份。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基於 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互為矛盾,顯屬有誤,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如上,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一併敘明。
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分別對告訴人 、被害人等人詐欺財物並完成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



助洗錢罪。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82、583、1412、1835、4487、4984、628 7、7957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2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 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惟被告於112年3月13日偵訊時一度自白洗錢犯行,於本院 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應減輕 其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況,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應逕適用現行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 旨參照),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款項,其後 財物並遭轉移,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害,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良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犯罪行為人追訴與處罰困 難,應予非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非全無悔意 ,惟表示無力賠償,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所受損害;被告於本案前無遭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 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被告自陳 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受僱從事土水業,月薪約新臺幣3 萬多元,未婚無子女,需與姑姑共同負擔爺爺養老院費用之 生活狀況,暨本案犯罪情節、被害人數、所生損害金額等一 切情狀,並參考被告所提出之量刑資料服務證明單1紙、告 訴人、被害人等人對本案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或就匯入本案帳戶 之款項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自無從沒收或追徵犯罪 所得,或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洗錢行為 標的之財物,一併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僅引 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康淑芳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內所載為入帳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江詩瑤」與辛○○聯繫,佯稱:可加入「博古通今」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8月23日12時許 5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 111年8月23日12時1分許 5萬元 2 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劉詩琪」與乙○○聯繫,佯稱:可以匯款保留股票份額之方式,投資未上市公司獲利云云 111年8月24日10時27分許 100萬元 111年8月25日12時2分許 200萬元 3 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7日起,以交友軟體Say hi及LINE暱稱「曉蕾」與壬○○聯繫,佯稱:可投資「Home mall」平臺獲利云云 111年8月30日14時1分許 2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4 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1日起,以LINE暱稱「陳韋彤」與丑○○聯繫,佯稱:可在宏利證券APP上操作投資股票,且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8月23日13時6分許 10萬元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2、583、1412、1835、4487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1年8月23日13時9分許 10萬元 5 丁○○(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1日起,以LINE群組「招寶萬金交流群」、暱稱「劉詩琪」、「陳媛媛」與丁○○聯繫,佯稱:可開戶投資股票,操作選擇權獲利云云 111年8月24日9時31(46)分許 4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6 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上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劉詩琪」、「宏利證券-陳媛媛」與子○○聯繫,佯稱:可利用宏利證券APP開通私募帳號,操作私募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8月24日9時53分許 5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 7 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麥德龍臺灣區域在線客服」與癸○○聯繫,佯稱:可在麥德龍(METRO)APP上創建商店,並自行選擇商品販售,待買家下單後,儲值抵押金至指定帳戶,由平臺出貨完成交易即可獲利云云 111年8月29日8時44分許 10萬元 8 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21日起,以交友軟體Woo talk及LINE與庚○○聯繫,佯稱:可在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8月30日20時37分許 6,000元 9 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25日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露露」與甲○○聯繫,佯稱:可在DBG投資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年9月1日13時9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10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 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林語汐」、「劉筱婷」與卯○○聯繫,佯稱:輸入邀請碼後,即可在宏利證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8月22日11時54分(13時31分)許 30萬元(不含匯費30元)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 馬廸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周曉雅」、「易老師」、「宏利證券-周怡君」與馬廸生聯繫,佯稱:可在宏利證券網站上註冊成為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8月23日12時32分許 20萬元(不含匯費30元)  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2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YUEME暱稱「林婉婷」及LINE暱稱「Strive」、「Sincopac客服」、「FPmarket客服」與丙○○聯繫,佯稱:可在永豐證券網站投資期貨獲利云云 111年8月31日16時50分許 2萬5,000元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2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 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易澤陽」與戊○○聯繫,佯稱:可在宏利證券網站上下載復華投信APP,由老師帶領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8月22日11時20分許 100萬元(不含匯費30元)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2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1年8月23日13時50分許 30萬元(不含匯費30元) 111年8月26日11時21分許 175萬元(不含匯費30元)  寅○○(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20日起,以交友喘體GRASS推薦EZ投資平臺,並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何夢婕」、LINE暱稱「Sunlight」、「EZ客服」與寅○○聯繫,佯稱:可帶領操作EZ投資平臺,並買賣黃金、白銀等期貨獲利云云 111年9月1日10時30分許 10萬元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9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1年9月1日10時31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1日10時33分許 10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11年9月1日10時34分許 5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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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