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49號
ULDM,112,易,249,202311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首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首志於民國112年2月23日9時許,在 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斗六分院3樓 洗腎室,明知該洗腎室內之醫療人員及民眾共有數十人,仍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臭機掰」、「幹你娘」等 語辱罵告訴人即醫師薛俊盈、告訴人即護理師江麗秋,足以 損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之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江麗秋達成調解,而告訴人薛俊盈表示 對被告不再追究,告訴人2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2 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0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 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