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8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5、1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壹零捌公克、零點零零肆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政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2號、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175、17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2包(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56號)經鑑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 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8月1日釋放出所,由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175、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08公克、0.0048公克 ,含包裝袋2只),經送鑑定後,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28號卷第135頁 ),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違禁物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又因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是
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