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79號
ULDM,112,單聲沒,179,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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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存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12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 定,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 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 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同旨);且 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55條之37亦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 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經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10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 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衣物211件、仿冒「ARMANI 」商標之衣物469件、仿冒「POLO Ralph Lauren」商標之衣 物388件(以下合稱本件扣案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 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 收。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然查,被告於警詢時堅決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行,辯稱:本件扣案物不是其要輸入的貨物,是 柬埔寨廠商誤裝的貨物等語。而聲請人審酌被告所述及進口



報單、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 查查獲案件保管通知書、責付保管授權書等偵查所得卷證後 ,因被告申報箱數與實際輸入箱數相差40箱,確與本件扣案 物箱數相符,而認被告所辯可能為真,難認被告嫌疑已達高 度有罪可能之起訴門檻為由,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0127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是聲請人既認本件扣案物非被告所有,又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認為此部分物品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 ,均有予以沒收之必要,聲請人自應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5規定,記載本件扣案物之財產所有人或第三人(如 第三人已死亡者,則應記載該第三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性別、相關特徵、相關之事實、證據、所涉法條等事項( 如第三人已死亡者,應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是否向法院聲 明拋棄繼承之證明),其聲請程式始無欠缺,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依法駁回本件聲請。至該第 三人或其繼承人是否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則待聲請人補正 、確認該第三人或其繼承人之身分後,再由本院審酌有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之情形而為決定,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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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