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33,075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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