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6號
MLDV,112,除,46,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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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33,075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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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