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5號
MLDV,112,訴,51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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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林郭彬
被 告 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萬159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
2年度補字第16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159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0月12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民事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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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