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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85號
MLDV,112,補,985,202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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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黃鼎松

楊忠義
高榮盛
劉仁祥
吳秀蘭
盧曉玲

徐禮安
比令.亞布


葉文杰

盧曉玲

劉麗玲
劉韋

楊振昇
黃騰達
萊撒.阿給佑


羅漢章
謝其煚
陳雲錦
陳芃雯
林子芸
蔡辰依

黃秀虹
黃子萱
范心縈
兼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鎮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稿費等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聲請人陳報請求金額,本
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757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2,000元。
二、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委任狀,請一併補正簽名或用印之委任
狀,因本件屬於調解事件,需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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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