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永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3,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