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李敏豪
李佩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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