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6號
MLDV,112,補,1826,202311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武氏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金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阮金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