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沖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7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