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06號
MLDV,112,補,1806,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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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方榮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守勝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
」欄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胡守勝、楊紳威之住居所,起訴程式
有所欠缺,請補正被告胡守勝、楊紳威之住所或居所,並提
出其2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依第一、二項所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書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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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