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70號
MLDV,112,補,1770,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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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黃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李政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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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