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38號
MLDV,112,補,1738,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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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李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志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方志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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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