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13號
MLDV,112,補,1713,202311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蔡芳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碧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關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