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07號
MLDV,112,補,1707,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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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唐維誠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洪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7
86,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352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
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28,3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富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36地號土地 572.04 48,200元 1/2 13,786,164元 合 計 13,786,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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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