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余亭誼
代 理 人 李國榮
相 對 人 彭貴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係聲請人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相對人應將系爭
不動產過戶移轉予聲請人,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1,230,86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
二、被告彭貴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仁愛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8-1地號土地 16,000元 5,988.31 34/10000 325,764元 2 197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7樓)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905,100元 1/1 905,100元 合計 1,230,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