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60號
MLDV,112,補,156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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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銘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吳銘儒謝協廷為被告,然未
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
證,並補正被告吳銘儒謝協廷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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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