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夏宇程、夏羽希、乙○○、朱文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以補正其人別資料;如前揭相對人
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聲請人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
至民國112年8月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