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蘇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春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36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