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968號
MLDV,112,苗小,968,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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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9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邱永良
被 告 劉金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6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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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