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1144號
MLDV,112,苗小,1144,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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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144號
原 告 林芷淇

被 告 黃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民事查詢
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
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
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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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