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1100號
MLDV,112,苗小,110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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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世賢
被 告 劉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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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