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徐至言
被 告 謝祥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143元,及其中2萬130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