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乾珠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陳明智
陳富財
李陳梅華
林忠慶
林嘉慶
王國隆
王雅惠
陳進坤
陳珮如
陳玥琳
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富財戶籍地為戶政事 務所,堪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