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原簡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苗原簡,15,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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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15號
原 告 葉人榮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張佳玉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被 告 羅來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丙○○本為夫妻,育有二位子女,共同居住於苗栗 縣竹南鎮竹興里。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在被告丙○○所有 手機的Line訊息(下稱系爭Line訊息)發現其與被告甲○○間 之曖昧對話訊息,並於該手機之相薄中發現有其等共同出遊 之數幀親密照片,原告始知悉被告丙○○與被告甲○○之間有逾 越一般朋友情誼之不正當交往關係。由系爭Line訊息中可知 ,被告甲○○明知被告丙○○係有配偶之人,卻仍屢次與被告丙 ○○共同出遊,並有親密之交往行為,甚且陪同被告丙○○向律 師諮詢有關離婚之事由,而被告丙○○本應盡夫妻互守誠實之 義務,以確保其家庭共同生活之圓滿,然卻與被告甲○○持續 有超越同事朋友情誼之不正當交往關係,致使原告知情後傷 心不已、痛苦萬分 。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㈠由112年1月10日下午3 時44分影音檔部分可知,被告丙○○見 原告持有其手機觀看時,並未阻止,甚而與原告一同觀看 ,甚且被告丙○○還對原告稱:「你打電話阿〜〜這是誰〜〜部 你打一下我真的不知道這是誰。」、「你打過去阿〜〜寶貝 是誰。」益徵被告並未反對及阻止原告持有其手機,還一 直催促原告撥打其手機,足證原告取得證2、3之資料並非 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亦與後續原告因酒駕被警察逮捕 乙事無涉,故無傳訊證人之必要。末查,當日原告詢問被 告丙○○:「我想問你你現在跟甲○○到底在一起多久。」而 被告丙○○亦自承:「不就只有一個月嗎?」由此可知,被



告二人確實於原告及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有逾越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㈡由112年1月10日下午1時25分影音檔部分可知原告由被告丙○ ○與甲○○間之訊息得知,渠等曾親密出遊過夜,且已互見過 雙方家人,因此激憤得詢問被告丙○○:「我講白的,就像 你講的,已經跟羅先生確定了男女朋友的關係。」然被告 丙○○回稱:「可是那個男女朋友關係沒有什麼〜就沒有什麼 。」因此原告再度詢問丙○○:「你沒有發生關係,那你幹 嘛跟人家講我12月8號跟你確定關係去,第一次去你家。丙 ○○始承認:「對〜確定關係只是去去人家家而已。」足見被 告二人並非於112年5月3日調解離婚後翌日始交往。三、原告主張被告逾越男女交往界限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賠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丙○○部分:
  ㈠被告丙○○與原告婚姻關係生變,最早是被告丙○○在長女出 生前2天,看到原告與其他女子在車上均脫褲子、曖昧, 原告内心深受打擊,覺得感情遭到背叛,後來原告在108 年6月遭遇父喪後,竟每天在外喝酒、賭博,偶會帶小姐 出場,被告丙○○曾於108年年底攜同兒女搬回花蓮家中居 住,期間將近1 年,原告在此期間幾乎完全不付錢支應二 名未成年子女生活費,且將近1年期間,看過二次原告及 二名未成年子女,已埋下日後離婚遠因。被告丙○○曾因敵 不過婆婆、小叔屢屢勸服,於110年農曆過年前搬回苗栗 居住,但原告復在111年1月至3月期間幾乎每天吵著想離 婚,幾乎每個月換工作,從111年初開始就不再拿錢回來 負擔家用,且原告沉迷於賭博、喝酒,甚至因酒後失態在 深夜、凌晨把二名未成年子女叫醒,影響小朋友正常作息 ,甚至經常對被告丙○○暴粗口、罵三字經,叫被告丙○○去 死,常在子女面前對被告丙○○講「幹你娘雞巴」等三字經 ,讓被告深感人格尊嚴遭到侮辱,甚至還有言語家暴問題 ,被告丙○○因對此婚姻關係絕望,在111年11 月離家在外 居住,並在111年11月20日提起離婚訴訟(案號:111年度 家調字第461號)。被告丙○○承認現在已與被告甲○○交往 ,但被告丙○○表示其與被告甲○○正式交往的時間點為112 年5月3日(即調解離婚後翌日),且被告丙○○否認兩造因



原告主張之事由導致雙方離婚不負責任。另原告之舉證是 否已達「被告二人交往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即達『情節重大』程度」,尚非無疑。原告與被告丙○○間之 婚姻關係早已存在破綻,絕非有任何第三者之介入,讓原 告與被告丙○○間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遭到破 壞,更遑論原告在本件卷内之舉證應未達「已達破壞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 」。況原告未曾提出「精神因受打擊而難以入眠」、「求 助心理諮商師或精神科醫師治療」、「必須長期服用藥物 始能獲得改善」等心理諮商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實難逕 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
  ㈡原告於112年1月10日搶奪被告丙○○手機後截圖,並因酒駕 遭判刑。因原告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被告丙○○手機内之照 片、訊息,已屬違法取證,侵害被告丙○○之合理隱私期待 ,此有與被告丙○○為「熊貓」外送之同事即證人乙○○曾親 眼目睹原告搶走其手機之過程可佐。是起訴狀「證物2、 證物 3」訊息、照片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就 「私人違 法取證」是否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爭點,此可參考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05號民事判決意旨、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意旨所整理之資料。  ㈢原告與被告丙○○既於調解筆錄中約明:「兩造關於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離婚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均 拋棄」,原告與被告丙○○離婚時既已明白約定雙方同意拋 棄對對方『離婚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文義上應已包含本 件之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 0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二、被告甲○○: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答辯同被告丙○○。三、均為答辯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與被告丙○○於104年12月8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名未成年 子女。嗣被告丙○○於111年12月20日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以111年度家調字第461號調解成立而 離婚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461號調解筆 錄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 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其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3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本 件主張被告二人有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二人均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 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 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 行為為限,若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交往,須衡情可 認為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之分際,而為社會通念所不能容 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時,即 非法之所許,而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是以,婚姻關係締 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 務,則一般男女之社交行為雖受一定限制,然於婚姻忠實義 務之層面,侵權行為法的保護不應超過貞操義務之範圍,在 不違反貞操義務之下,任何人與他人之交往行為,不論其程 度如何、與社會主流道德觀念是否相符、亦不論交往雙方是 已婚之人或無配偶者,均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職此,倘逾 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線,例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 共處一室等,即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並視其 情形之輕重,予以法律上之非難;反之,倘僅有彼此間通訊 (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會面、聚餐等行為,仍屬個人人 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自難認為侵害配偶權。又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條第1 項及第3項即明,惟此不法侵害行為,雖不以侵權行為人間 有通姦、相姦之行為為限,然其情節是否重大,仍應視個案 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 情事,客觀判斷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與甲○○有共同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則依前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之責,始符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三、有關被告主張「原告於112年1月10日搶奪被告丙○○手機後截 圖,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原告手機内之照片、訊息,已屬 違法取證,侵害被告丙○○之合理隱私期待,此有證人乙○○曾 親眼目睹原告搶走其手機之過程可佐。是證物2、證物 3的 訊息、照片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等情,為原告所否認,辯 稱因訊息傳來,怕干擾女兒和丙○○睡眠而觀看手機,發現被 告甲○○傳來曖昧訊息而發現證2證3的證據,否認被告主張搶 奪手機之事實(卷第267頁-第269頁)。然原告搶奪被告丙○ ○手機翻拍手機內資料等情,業經證人乙○○到庭具結證述明 確(卷369-374頁),以原告另有舉證被告間有逾越男女往 來之方法,其取得系爭手機資料自不外原告自認凌晨偷窺被 告丙○○手機或上開證人所述搶奪兩條途徑,均出自於不法手 段,自不足以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而加以採信,亦即本件 原告與丙○○有離婚訴訟繫屬法院,彼此感情早已出現破綻, 即應採嚴格證據,而本件就原告翻拍照片或所提附表所示之 文字訊息等情,內容並未直接述及被告二人之間有何具體男 女情愛之互動、往來行為,僅是空泛日常生活作息之關懷問候心情之陳述,及出自原告之質問與猜測,實難認得以 證明被告二人間有何逾越朋友之不正常往來關係。況依其等 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丙○○與甲○○為初認識,彼此並不熟悉, 而以原告與被告丙○○間已有離婚訴訟繫屬法院審理,原告與 被告丙○○時有所爭執,被告丙○○所述內容「不就來往一個月 、確定關係去去而已」,究竟確實依現實情況而陳述,又或 者只是為使原告同意離婚,刻意用於激怒原告之言論,並非 無疑,難以據此採認被告丙○○、甲○○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 實。再觀原告主張被告丙○○曾於111年12月25日間第一次過 聖誕節旅遊云云,固據提出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憑( 見卷第47-87頁、第89頁-第99頁),均為非法取得之證據, 縱可採信附表所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語,然由上開對話內 容觀之,均是被告丙○○已對原告提起離婚之訴,且僅能證明 被告有一同出遊之事實,尚無法以此逕認被告於該次出遊時 ,縱拍有搭肩之照片即認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舉動,甚且在調 解離婚成立之時早有進一步男女親密逾越一般交往之事實, 反而從對話中可知「丙○○稱不知道甲○○之姓名書寫是否正確 、在我們不是很熟,很熱心陪伴,選這一天只是希望愛很久 …」、「我的甲○○先生、選這一天希望1愛就久(129)、010 9滿月快樂(圖案)」、「才算我們正式在一起的一天才對 ,但我跟你喬12月9日」等用語可證明被告間雖有訊息往來 ,但被告間並不是很熟的朋友,被告丙○○使用「喬12月9日 」只是「希望1愛就久(129)」,既然使用「喬」顯然與事



實有段距離,固本件原告並無法舉證被告從初認識、不熟悉 的朋友到往來發展到親密男女朋友關係至影響「情節重大」 的具體日期,自難以本件審理時,被告間已確定為男女朋友 關係,而倒果為因反推至調解離婚成立日之前被告間已逾越 男女交往關係。是原告所提證據並無任何前往旅館飯店間為 親密、曖昧或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或被告間深夜同居一室 ,倘僅有被告間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與朋友一起 會面、旅遊、聚餐等行為,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 疇,自難認為侵害配偶權。綜上,本件自難僅憑被告間互傳 訊息互述日常生活抒發情緒、曾一起出遊等逕認被告2人有 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或已有踰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親密交 往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難憑採。因此,本件僅憑 原告所提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 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 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非財 產上損害,即屬無據。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84條第 1項後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之 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 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安全及幸福者,即 為因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逾越男女交往行為,損害原告之 配偶權。依上開規定,原告本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因此原告於與被告之離婚訴訟中捨棄精神慰藉金之請 求權,係原告因協議離婚受有非財產損害而捨棄依民法第10 56條第2項所可為之請求,與本件原告係因被告逾越男女交 往行為而受之損害,為不同事實之請求權,因此本件被告主 張原告與被告丙○○既於調解筆錄中約明兩造關於離婚所生損 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文義上應已包含本件之侵權行為之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容有誤解,然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係 因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被告在調解離婚成立前有逾越男女交 往關係請節重大而駁回原告之請求,僅附此說明而已。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提證據並無任何前往旅館飯店間為親密、 曖昧或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自難僅憑被告間互傳訊息互述 日常生活抒發情緒等逕認被告2人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或



已有踰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親密交往情事,已如前述。是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被告間系爭對話紀錄內容 本院之說明 1 甲○○:(相片)     吃飯 丙○○:哪家的麵 甲○○:陳家     我家旁邊 丙○○:港覺很好吃的樣子 甲○○:(貼圖) 丙○○:一個人吃 甲○○:隨意吃     對啊 (卷第47頁) 日常生活聊天不足以證明被告間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2 丙○○:讓你一個人吃飯了(圖案) 甲○○:幹嘛     幹嘛抱歉 丙○○:沒有呀~就想陪你吃 甲○○:等你孩子出院在 丙○○:嗯 甲○○:貼圖(卷第49頁) 同上 3 丙○○:(相片)     早安羅先生(圖案)     上班路上     今天路上霧茫茫的     騎車注意安全蛤 甲○○:(貼圖)卷第51頁 同上 4 甲○○:(貼圖)     (貼圖) 丙○○:我的甲○○先生(圖案)     (不知道我有沒記錯名字寫錯名字、你不生氣氣(圖案))     選這一天希望1愛就久(129) (卷第53頁) 丙○○尚不知道甲○○之姓名之正確,當然彼此間難認有逾越男女交往行為 5 丙○○:我的甲○○先生(圖案)     (不知道我有沒記錯名字寫錯名字、你不要生氣氣(圖案))     選這一天希望1愛就久(129)     0109滿月快樂(圖案)     第一個久     原本想寫信的,你知道我很會摸魚的,加上現在天天都在醫院,外加上我的字沒先生的字美,一定會被你嫌...理由很多這樣...     外套你說你很多的時候,我有點尷尬(圖案)說不出那是情侶外套,我從來沒做這種情侶衣服這件事(圖案)覺得挺害羞挺尷尬的,以前幼稚但心裡其實覺得羨慕,所以鼓起勇氣做這檔事(圖案)     11月4日謝謝你在我們還不是很熟的朋友時,很熱心陪著,只知道你這個朋友很熱心很有義氣,跟跑一樣,因當下不是很熟,只是跟跑比較熟,心理覺得有機會當朋友值得,沒有任何想法,但有感動,我在這裡確實沒有多少朋友(不明)親人也在遠方,要是有什(不明)即時趕到;你有女朋(不明) (卷第55頁) 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6 丙○○:該說那時心情有點低落(圖案)可能要打官司覺得心累,為何就不能好好談離婚這件事,再者同時鼓起勇氣接受感情,剛好在失敗感情收場銜接點,怎麼說時間確實不對,在倫理道德上是不允許的,當我另一伴的人可要心臟很大,做好心理準備,彼此必須保護彼此。 12月7日宿醉中,記得之前群通喝酒隔天你教我買宿醉的飲品跟可以吃的東西,想說要去買的,你買了,我很驚訝(圖案)還被你念了很久沒拿,其實感覺蠻幸福的,有個人唸你。 12月8日晚上第一次去你家,為的是隔天陪我去台中,你陪著我去,我其實蠻開心的蠻感動的(圖案),跟律師重頭講這段婚姻,處處都有傷點,你陪著不知道為什麼特有安全感,讓我覺得安心(圖案)(不明)才算我們正式在一起的一天才對,但我跟你喬12月9日,因為除了12月8日是他的生日,本以為結婚紀念就登記在他的生日,也是他誕生日重生的意思,不管過去過去如何,相信他會有所改變,所以要他記得他自己的生日也要他記得他結婚要懂得避嫌,過一次生日提醒他自己。(卷第57頁) 同上 7 丙○○:選129,基數沒有不好,重新打掉重新開始,希望能一起長長久久(圖案)在還沒有在一起前,有很多瑣碎的感動點,但我分很清楚那是僅次於朋友,很高興能認識一個會對待朋友很熱心很義氣的男人;很高興能認識一個很會安排計畫旅遊行的男人,容許我不用腦袋想下一個地點要去哪而耍廢;能一直坐在副駕駛,看看風景看看你然後睡著(圖案);謝謝你陪我熱血殺去花蓮,只為了陪我,陪著一起帶爸爸買外套,完成兩天一夜不到的環島之旅,辛苦你了(圖案)現在有個宅在家的男友,不會到處風花雪月挺好的(過了花花時代幸運的),如果是你以前我肯定不會要,太花太傷人了。現在有個會穩穩工作,自己會安排行程休假,熊貓全職工作要有很大的自制能力,這點我挺佩服你的(圖案)因為我全職的時候,跑得蠻亂的,沒休息也沒什麼單量,身體疲乏無力心累那時,原來熊貓全職可以這樣安排。還有什麼呢(圖案)很多瑣碎的感動,比如說你幫我拿衣服到醫院,雖然沒有用到幾個,但心裡很開心(圖案)幫我倒水倒在飲水機,如果是以前都我自己用自己來習慣了;還有那次衛生棉事件,說實在的沒有這麼亂的經期,不然我都照著經期app走的,每次都很準,很掙扎要不要叫你買,蹲在廁所蹲很久(圖案)看到你來感覺得救了,心裡甜甜的,雖然這種事情你不是第一次,我是第一次忘記拿備份衛生棉到公司...還有中華六段你怎麼知道我想哭了(圖案)還真找不到,你就出現了。(卷第59頁) 被告丙○○表達與甲○○彼此次於朋友關係,亦不足以證明彼此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8 丙○○:你我都有過去,會講過去,講沒關係,那都是過去,你願意講我願意聽,重要的是現在有你(圖案)未來可以一起走下去,也許你去過很多地方也許乏了,我不會勉強你,對我來說去哪有你陪很安心,可能因為之前在癌症病房待過,加上自己家族有遺傳心臟病,所以對我來說沒有比生死來得重要,只要活著想到什麼就去做什麼,還有什麼沒做想做的事或是想去的地方(圖案)一起越來越好。(圖案)(卷第61頁) 被告丙○○述說心情,亦難認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9 丙○○:另外讓你去群通聊,是因為群通確實要經營,而且裡面都是你的粉絲們居多,消失那麼久。 (卷第63頁) 被告丙○○述說心情,亦難認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10 丙○○:不是因為你不重要,而是因為你重要,所以我想保留你現有你想要的生活圈,而不是被我捆住了,這是人家所謂的愛一個人不是把他鎖住,而是讓他被愛的很自由自在。我不知道我做什麼你會不喜歡?!我也不知道我說什麼你會不喜歡?!希望你能試著說出來,而不是自行消化或是累積點數的概念,然後一次爆發那種;有什麼事情可以拿出來說說討論之類的好嗎?!我只知道我神經挺大條的...(圖案) (卷第65頁) 被告丙○○述說心情,亦難認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11 甲○○:原來     妳給我     在打文章     (貼圖)(卷第67頁) 單憑文字,難認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12 丙○○:一直打錯字 甲○○:外套很多騙妳的啦     不想讓你亂花錢而已     (貼圖) 丙○○:本來就是想說過年買給你的,但我過年行程排太滿(卷第69頁) 同上 13 甲○○:(貼圖)     謝謝妳     (貼圖)     情侶外套這樣     (貼圖) 丙○○:能穿嗎? 甲○○:應該可以啦/還沒穿/剛下班(卷第71頁) 同上 14 甲○○:(貼圖) 丙○○:八點這麼早呀 甲○○:對啊     達標了     (貼圖) 丙○○:棒棒噠 甲○○:(貼圖)(卷第73頁) 同上 15 丙○○: 醫生說可以出院,我是覺得12號再出院。1月4日住院打抗生素,基本上抗生素要打一個禮拜的 甲○○:了解 丙○○:醫生還說看你們想什麼時候出院 甲○○:親愛的 丙○○:怎麼了呀     你有沒有吃飯呀     卷第75頁 難以甲○○已訊息稱「親愛的」即可推論被告有逾越男女交往關係 16 甲○○:(貼圖)     有 丙○○:(貼圖)     我自己會嚇壞你吧/我我不夠我自己嗎? 甲○○:夠啊     表情(卷第77頁) 同上 17 甲○○:夠啊     (表情)     我要弄一弄回家了 丙○○:好 甲○○:到家 丙○○:(貼圖)     我現在給孩子洗澡 甲○○:(貼圖)(卷第79頁) 同上 18 丙○○:(照片)     哄睡覺中 甲○○:恩恩 丙○○:(無回應電話) 甲○○:(語音通話1時23分13秒) 丙○○:你被我吵起來嗎?(表情)晚安(表情)我現在才準備要睡(卷第81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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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