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原小字第3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吳冠逸
被 告 陳薰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治誠
詹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