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字,112年度,149號
MLDV,112,司裁全,14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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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安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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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乾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慎修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 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 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 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 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 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 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 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 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 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吳慎修前為聲請人員工,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8 時28分駕駛聲請人之車輛(車牌號碼:000-00)行經臺北市 ○○區○道0號20公里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處附近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上開車輛毀損,使聲請人受有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 )1,833,866元之損害。又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催討未獲置



理,相對人竟向聲請人表明終止僱傭關係並離職,且相對人 原在聲請人任職之每月薪資約7萬元,而上開維修費高達1,8 33,866元,已超出相對人每月薪資之26倍,依一般社會通念 ,可認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情形,爰聲請於1,833, 866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
  本件假扣押之請求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 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壢服務中心維修報價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照等件影本 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 人雖提出勞保投保資料釋明,惟該文書僅得釋明相對人於11 2年11月7日自聲請人退保,尚無法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 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 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形,縱相對人自聲請人離職,尚難 遽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揆諸上開 說明,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自無從以供擔 保補釋明之不足。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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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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