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062號
MLDV,112,司繼,1062,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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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高仁宏律師(即被繼承謝長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謝長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謝長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 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 承人遺產為不動產2筆、存款5筆,其中不動產部分已由聲請 人接管辦理管理人登記,並代墊107年至112年之地價稅,因 被繼承人之存款部分僅有2,279元,已不足清償聲請人所代 墊之費用,於本件結案前有實行變價拍賣被繼承人不動產, 以支付管理費用及代墊費用之必要,為維護聲請人權益,認 有就目前管理事務階段核定管理報酬之必要,爰請求酌定管 理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代墊費9,426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9年度繼字第34號裁定指定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等 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不動產登記謄本本、 地價稅繳款書影本、戶政規費收據影本、登報分類廣告費 收據影本、公示催告費用收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查閱109年度繼字第3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9年



度司家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裁定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職務並無應 進行複雜訴訟程序等事項,遺產項目及法律關係尚屬單純 ,及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3年3月餘、聲請人所列各項管理 行為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20,000元 。另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現已支出代墊費用包 括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登報費用1,400元、謄本費27 0元、地價稅6,756元,合計9,426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 代墊費用收據各1份為憑,惟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 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 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聲請人 主張已支出之交通費用非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惟 仍屬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 管理報酬之範疇,關於此部分之勞費業於報酬內一併核定 。又聲請人主張墊付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等情,本院 已於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裁定中及本裁定主文中敘明 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裁定中重複計算,是 扣除上開程序費用1,000元後,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28,426元(計算 式:20,000元+8,426元=28,426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 定後,除上開案件外,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 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 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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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