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2971號
MLDV,112,司執,32971,2023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9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雪茹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雪茹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郵局 存款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新屋區,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