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13號
MLDV,112,司催,113,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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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蘇謙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000000-0 普通股 1 8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79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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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