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謝貴春即謝祥文之繼承人
徐碧琴即謝祥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謝祥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7,985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
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謝祥文之遺產範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