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張兆捷
張添生
羅以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0,09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兆捷於民國(以下同)100年
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添生、羅以璇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額度新臺幣(以下同)捌拾萬元整就學
貸款專用借據,按各學期就學貸款所實際動用借款金額294,
180元,約定借款人於畢業日、休退學日滿一年後開始依議
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
並經轉列催收款項(112年11月20日)時,利率改按本借款利
率(112年11月20日為1.65%)加年率1%固定計算,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日起
,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張兆捷
自應還日112年8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270
,096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借
據第七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債務人張添生
、羅以璇為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第九條約定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
此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96元 張兆捷、張添生、羅錦花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112年11月19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70,096元 張兆捷、張添生、羅錦花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96元 張兆捷、張添生、羅錦花 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