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5號
MLDV,94,除,145,2005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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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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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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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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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4年1月31日 │128,144元 │0000000 │ │
│ │李慶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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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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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